广东永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广东永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160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199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广东永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光市曲江区马坝镇石背路南侧荣泰花园公寓楼8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永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29,653.90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永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3,870,350.90元(其中案款3,829,653.90元、执行费40,697.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  习  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