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异129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广东永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开元路2号******2号楼1街5座25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第三人:***,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第三人:***,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新0109执247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永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变更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安 霞
人民 陪 审员 ***
人民 陪 审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