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新明科建材有限公司、广东永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异13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明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永祥街451号座标2020小区商铺1栋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永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开元路2号******2号楼1街5座2503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第三人:***,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第三人:***,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20)新0109执53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明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永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明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明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新疆新明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安 霞 人民 陪 审员   *** 人民 陪 审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