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8951号
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嘉雨路427号旭日东升家园702房。
法定代表人:高啸夫。
被告:贵州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一期(E时代)3号楼、5号楼(5)1-11-23。
法定代表人:方立春。
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成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8月20日,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长沙高安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晓玲
书 记 员 曹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