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勇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交通工程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民终字第029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勇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新集镇建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阴市交通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阴市大桥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勇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阴市交通工程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勇飞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交通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勇飞公司要求以原审原告身份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交通公司也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勇飞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勇飞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景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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