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638***与***、无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澄周民初字第00638号
原告:***,女,196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无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466285773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工业经济园B区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404120-9,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西大街1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市交通工程建设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3263150W,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大桥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林,江苏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机构代码01404073-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大桥南路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周庄镇人民政府、江阴市交通工程建设总公司、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丁蔚
代理审判员许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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