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卓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5民初541号 原告:***,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县。 被告:***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344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甲,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乙,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靖远县。 原告***与被告***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乙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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