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9民终35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北坊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北坊居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66339957-7。
负责人:何淦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周,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水蛇涌社区盈丰大厦A座602号。注册号为******************。
法定代表人:李建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旋青,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祝,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北坊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流涌尾合作社)、广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流涌尾合作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根据案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原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东莞市万江区流涌尾北坊股份经济合作社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148元,广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715.2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黎淑娴
审 判 员 冯婉娥
代理审判员 黎棣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锦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