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特3030号
申请人:**,男,199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綦江区东溪镇草坪村2组43号(公民身份号码
500222199702095832)。
申请人:金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
城区琅琊镇琅琊徐村办公室二楼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娜。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和申请人金华
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
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0年10月27日经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金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24000元(已
履行完毕);
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
申请人**和申请人金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
27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
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审 判 员 王晓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洪晓瑶
代书记员 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