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特3030号

申请人:**,男,199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綦江区东溪镇草坪村2组43号(公民身份号码

500222199702095832)。

申请人:金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

城区琅琊镇琅琊徐村办公室二楼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娜。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和申请人金华

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

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0年10月27日经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金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24000元(已

履行完毕);

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

申请人**和申请人金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

27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

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审 判 员 王晓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洪晓瑶

代书记员 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