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特3027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

西省上饶县广丰区大石街道四公村上马石5号(公民身份号码

362322197610256055)。

申请人:金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

城区琅琊镇琅琊徐村办公室二楼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娜。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和申请人金

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

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0年10月27日经金华市

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金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12600元(已

履行完毕);

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

申请人***和申请人金华市科晨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

月27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

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审 判 员 王晓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洪晓瑶

代书记员 章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