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民终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百丽苑二期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云洲新区滨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云洲新区。
法定代表人:查林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9民初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系针对房产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且请求确认38套商铺归其所有,本院认定本案系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应当按照起诉标的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仅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20年月4月2日向上诉人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上诉人应当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为191800元,限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20年4月5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交通知单并进行了签收,从2020年4月6日至今已超过7日,上诉人未全部补足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已经超过法定交纳期限,且其口头也表示不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临沧市临翔区宝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潘静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艺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