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云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路支行与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922民初1475号 原告:云南云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路支行。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负责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盈(凤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云州新区(瓦窑坝)。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52年8月7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云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路支行与被告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云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路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云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580000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暂计至2023年6月21日为2127755.01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具体以原告出具的银行结息单为准),前述本金及暂计利息合计为12707755.01元;2.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镇××新区的土地[证号:云(2020)云县不动产权第0××3号]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依法判令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1中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依法判决各被告共同连带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费等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事实及理由:2020年5月7日,被告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14250000元,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实际借款期限、利率、用途以借款凭证的记载内容为准,合同同时约定了借款利率、罚息、违约责任以及管辖法院等。2020年5月7日,被告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云县××镇××新区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云(2020)云县不动产权第0××3号]为被告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1425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并于2020年5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证号为:云(2020)云县不动产证明第0××1号。2020年5月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为被告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1425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等)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20年5月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截止至2023年6月21日,被告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欠原告本金10580000元及利息2127755.0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全部诉讼请求,但要求原告方给予一定的还款时间,给长一点,利息让一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方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云南云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路支行借款本金10580000元及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23年6月21日止的利息2127755.01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二、被告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云南云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路支行对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县××镇××新区的土地云(2020)云县不动产权第0××3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本判决的第一项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云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负担。98048元,减半收取49024元,由被告云县爱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尔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