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422民初307号
原告:**,辽宁省建昌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米林县。
被告:**,重庆市铜梁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告: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MA6T4A8Y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丽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雷 蕾
书 记 员 达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