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景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霍邱县顺达综合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22民初5275号
原告:安徽景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店镇龙潭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343833637K。
法定代表人:刘洁,公司总经理。
被告:***顺达综合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龙潭镇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5220875834471。
负责人:李克亮。
原告安徽景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顺达综合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景海环保工程有序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景海环保工程有序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安徽景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金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忠辉
书 记 员 魏金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