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4民初14038号
申请人:上海信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秋明,上海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蔡智慧。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583,95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寰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XXX号1幢的房屋中价值1,583,950元的财产份额。查封期限3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信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吉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