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信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云南恒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4民初2888号
原告:上海信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383632X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住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西门路5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男,汉族,1968年7月8日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创新技术孵化器产业基地3-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芝,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恒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信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信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信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上海信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普熙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