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油市万木春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81执1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e家天下一期16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曾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油市万木春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青莲镇陇西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60717499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市万木春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兴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油市万木春园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3200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92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油市万木春园艺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江油市青莲镇苗圃的价值320万元的苗木。后被执行人书面制定还款计划,计划于2018年6月30日至2019年9月20日期间还清该案欠款。***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四川兴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被执行人履行金额为0元,未履行金额为32000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19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申请续行查封。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肖扬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