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8民初2646号
申请人:广东凯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百灵路92号忧悦城邦5座之26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50DY88R。
法定代表人:冉加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世洋,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070186D。
负责人:刘林。
被申请人:深圳市皖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埔厦路14号金稻百货三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0HL5M。
法定代表人:左冬冬。
被申请人:罗东,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申请人:李龙山,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凯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皖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东、**、李龙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东凯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皖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东、**、李龙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2600835.6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广东凯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凯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皖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东、**、李龙山的银行存款260083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伍翠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保民
书 记 员 袁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