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执复24号
复议申请人: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763869900M。
住所:华坪县中心镇华兴社区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代兴。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住华坪县/div>
被执行人:华坪县江山机械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6908931085。
住所:华坪县荣将镇鸿泰康城/div>
法定代表人:杨将军,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华坪县振鑫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064279338E。
住所:华坪县荣将镇鑫华苑片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江虎,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将军,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彝族,住,住华坪县/div>
被执行人:杨德明,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华坪县/div>
被执行人:杨德友,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住华坪县/div>
复议申请人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丽江市华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723执异3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723执异35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华坪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3执异35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华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邓声余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和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