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763869900M。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中心镇华兴社区信合大厦508号。
法定代表人:林代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华坪县。
原审被告:华坪县江山机械机电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华坪县荣将镇鸿泰康城。
法定代表人:杨将军。
原审被告:杨将军,男,1986年5月1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华坪县。
原审被告:华坪县振鑫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华坪县荣将镇鑫华苑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江虎,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杨德明,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华坪县。
原审被告:杨德友,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华坪县。
上诉人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华坪县江山机械机电商贸有限公司、杨将军、华坪县振鑫商贸有限公司、杨德明、杨德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该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的焦点是华坪县新庄乡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款的权属问题,对此,上诉人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该工程由其承包施工,杨德友只是受其委托组织施工,故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才是案涉工程款的所有人,而被上诉人***则认为案涉工程系杨德友实际施工,工程款属杨德友所有,故华坪县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杨德友的工程款并无不妥,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状中提及的事实及理由不能排除对案涉工程款的执行。解决此争议,应查明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德友之间的关系,即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挂靠或工程转包的关系,以明确案涉工程款的权属问题。一审在未查明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德友之间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作出驳回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20)云072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姚中梁
审判员  张培贵
审判员  高精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和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