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3民初41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黑龙江虎林县人,初中文化。
被告: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代兴。
被告:**,男,汉族,1992年11月21日出生,云南省华坪县人,大学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元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元文撤回对被告马永清起诉。
审判员  王贵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