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723民初29号之一
原告***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00EK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763869900M。
法定代表人林代兴,总经理。
住址华坪县。
原告***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华坪县铧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立案,定于202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3日收到原告上述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本案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