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品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一品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一品建设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7民终1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一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洪武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一品建设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同兴镇孟陬路昌东巷4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金陵御花园10号楼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一品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一品建设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3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2)苏0723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江苏一品建设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36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