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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23民初1208号 原告:丁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住所地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丁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