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723民初1208号
原告:丁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住所地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丁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