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646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梁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建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2民初16644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于2021年8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上地支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结的,应于期满前1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2、2020年8月11日,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调查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
3、2020年11月16日,本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代为冻结被执行人在民生银行奥运村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
4、因被执行人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其限制高消费;
5、2020年12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现由于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清偿本案案款,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12民初1664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海斌
审判员  薛美芳
审判员  金 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