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与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0985号之一

原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梁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菜。

原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4月,原、被告就“贵阳高新区大数据国际软件中心展厅展陈服务项目”签订《展厅布展合同》约定相应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且项目已于2017年5月16日如期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别于2018年5月24日、10月23日出具两份承诺函,但仍未按期付款。被告拖欠款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1,41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29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0,000元。

被告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后附报价概算表来看,原告所需完成的工作内容为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德福中心A5栋1层的展厅进行展项深化设计、装修装饰、制作并安装造型道具、购买并安装多媒体硬件及软件。因该些工作内容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故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如被告所称,原告的工作内容涉及装饰装修,合同属装饰装修合同,但因装饰装修合同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列,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则。

本案属一般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虽然涉案合同中订有协议管辖条款,但因该条款同时约定了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两种相互排斥的纠纷解决方式,该协议管辖条款当属无效,本案应根据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规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因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所在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琳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施佳艳

书 记 员 施佳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