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与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2民初30985号

原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梁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莱。

原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幸公司)与被告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幸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融幸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裁定驳回融幸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融幸公司对前述裁定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0年12月21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创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融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融幸公司向创幸公司支付合同款1,410,000元;2.融幸公司支付创幸公司质保金290,000元;3.融幸公司支付创幸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9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创幸公司与融幸公司就“贵阳高新区大数据国际软件中心展厅展陈服务项目”签订《展厅布展合同》,就价款、付款方式、验收方式、维护期及期限、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创幸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多媒体系统项目硬件设备的交付及软硬件安装调试等义务,项目已于2017年5月16日竣工验收合格。融幸公司却未按约支付合同款项。经创幸公司多次催要,融幸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10月23日向创幸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付款。但截至目前,融幸公司仍拖欠创幸公司合同款1,700,000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融幸公司未按约付款,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0.5%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被告融幸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创幸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展厅布展合同1份;2.多媒体硬件设备进场到货清单1组;3.多媒体软件、硬件设备进场检验收表1组;4.验收报告2份;5.承诺函2份。

被告融幸公司未提供证据。

鉴于融幸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创幸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证据真实性可以认定,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4月,融幸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创幸公司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展厅布展合同》1份,约定:项目内容:展厅整体策划,展陈理念及思路、平面布局、参观路线、展陈文案编制,效果图渲染,模型制作安装,展厅布展及照明灯光安装,多媒体展项深化,实施(含影片设计制作、互动交互程序设计开发、中控系统设计开发安装实施),所有设备的后期调试和管理人员的培训。项目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德福中心A5栋1层。项目价款:工程建设总价5,800,000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完成深化设计,出具施工图、效果图并经贵阳高新区科创局盖章确认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2.基础布展完成后凭发票支付合同价款的50%。3.硬件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完成,由贵阳高新区科创局盖章确认后凭发票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4.设备调试完成,布展项目完成,由高新区科创局、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将有关竣工资料移送甲方,甲方在7日内交至审计咨询机构,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完成审计咨询工作并出具审计结算报告,盖章确认后甲方依据审计结算报告后凭发票付款至合同审计总价的95%。项目验收:整个系统验收合格,则通过竣工验收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自竣工之日起进入维护期,维护期限为两年。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017年5月16日,上述项目经融幸公司验收合格。

2017年6月5日,上述项目经融幸公司、监理单位、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局竣工验收合格。

创幸公司自认,融幸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付款800,000元、2017年5月30日付款100,000元、2017年5月30日付款2,000,000元、2018年5月30日付款500,000元、2018年10月26日付款700,000元。

本院认为,创幸公司与融幸公司签订的《展厅布展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于法不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现项目已于2017年6月经融幸公司及使用单位竣工验收合格,且合同约定的两年维护期已届满,创幸公司已按约完成全部合同义务,融幸公司应按约履行包括退还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合同款付款义务。合同约定工程建设总价为5,800,000元,融幸公司仅支付了4,100,000元,至今仍拖欠1,700,000元未付,显属违约。创幸公司要求融幸公司支付该款,并支付按合同约定工程建设总价的5%计算的违约金29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融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支付1,700,000元;

二、被告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苏琳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施佳艳

书 记 员 施佳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