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与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执73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777号59幢1702室。
法定代表人:梁杰。
被执行人: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村东环路99号之二A211之一。
法定代表人:魏莱。
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与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098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广州融幸展览设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2,463.5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XX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有结果。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海斌

审 判 员

胡汇哲

审 判 员

金联涌

书 记 员

胡 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