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与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沪0112民初16644号
原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书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且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材料,需公告送达,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书颉、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增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补充协议》,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12月28日,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4,600,000元,且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方自愿降低违约金标准为参照按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本院予以准许。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合同款4,6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3,5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9日起,以7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6日起,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9日起,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基于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并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2015年5月30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策划、设计并实施张掖国家绿洲现代农业试验示范区研发中心一层展示馆布展工程多媒体集成项目。双方约定,合同总金额暂定包干总价(含税)为14,000,000元,合同签定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合同额的20%即2,800,000元,现场空间布展及多媒体项目相关的综合布线及相关隐蔽工程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合同额的30%即4,200,000元,主要设备进场经甲方清点合格后,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合同额的20%即2,800,000元,调试完成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业主验收通过)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额的25%即3,500,000元,剩余5%的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完毕700,000元,若业主方在质保期届满半年后仍未向甲方退还质保金,如施工质量无问题,则甲方在壹个月内向乙方无息退还质保金。合同另约定了违约责任等。 2016年3月19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签订增补合同,载明甲乙方于2015年5月30日签订合同,由于项目严重延期、成本增加等多种情况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工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增补合同。双方约定:一、原合同价款及支付变更为:1、原合同包干总价(含税)为14,000,000元;2、支付方式:(1)2016年3月25日前甲方将合同款支付到总合同款项的70%即9,800,000元;(2)2016年12月31日前,无论项目是否验收,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5%即3,500,000元;(3)剩余5%即700,000元的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届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完毕。若业主方在质保期届满半年后仍未向甲方退还质保金,如施工质量无问题,则甲方在壹个月内向乙方无息退还质保金。3、延期补偿:基于项目严重延期,乙方各项成本增加,经协商,2017年5月1日前,甲方支付乙方差旅费及工程费用补偿款400,000元。4、违约责任变更: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经乙方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后,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总价1%的逾期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2017年12月28日,原、被告就上述两份合同又签订《补充协议》,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仍拖欠甲方工程款4,600,000元。该协议约定:乙方应保证甘肃七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七建)收到每笔业主方(张掖甘州区城投)支付的款项,并扣除相应税金与管理费后按照第一优先顺序直接向甲方支付工程款(金额为每笔扣除税金与管理费后的全部资金),乙方同时应保证甘肃七建在收到业主方每一笔款项当日起算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甲方支付工程款(金额为每笔扣除税金与管理费后的全部资金),直至陆续付清甲方4,000,000元为止。质保金部分由乙方视甲方履行质保约定情况另行直接支付给甲方。同日,被告根据该协议约定,向甘肃七建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甘肃七建直接将工程款4,000,000元支付给甲方。 另查明,2018年3月,张掖市华正建设工程预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张掖国家绿洲现代农业试验示范区研发中心一层装修布展竣工结算书》,其中载明承包人为甘肃七建,结算总价为32,333,520.15元。原告认为工程结算项目明细表中的第7项现场制作及安装柜子金额63,476.32元、第8项平面布展工程金额639,473.79元、第11项设备、场景、数字影片制作工程金额25,936,513.83元,合计26,639,463.94元。 2019年6月14日,张掖市甘州区兴达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张掖国家绿洲现代农业试验示范区研发中心一层展示馆项目于2015年12月进场安装,于2017年6月完成所有装修布展工作,并已正常投入使用。甘肃七建在整个展示馆项目中负责所有装饰装修、多媒体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多媒体内容制作及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安装调试等工作。经我方检验,甘肃七建所承建的装修布展全部按照图纸施工,多媒体设备、多媒体内容、软件以及按照调试均能满足设计要求,各系统运行稳定,质量验收合格,项目结算完成。 另查明,2018年2月23日,原告名称由原上海创幸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一、被告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4,600,000元; 二、被告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以3,5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9日起;以7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6日起;以4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9日起,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北京水魔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琦 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法官 助理  李洁华 书 记 员  李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