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上海寅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7281号
原告:上海寅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3667室。
法定代表人:余冬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伟,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漪婷,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777号59幢1702室。
法定代表人:梁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寅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寅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寅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晓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逸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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