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424民初1533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宁化某某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宁化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某某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宁化某某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某某科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科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科协立即支付工程款4269886.21元。2.判令某某科协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占用利息53002.7元(以2367930.13元为基数,以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为标准,自2021年10月28日起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止,共215天)。自2022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判决。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科协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某某科协委托某某代理有限公司,就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编号:[350424]HJZB[GK]2*****7】。
2019年1月,某甲公司在充分研判该项目招标文件后参与投标,积极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具体要求,并提交布展装饰、展品展具、多媒体设备以及施工图设计的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明细。2019年1月,某甲公司以固定总价11839650.66元中标,取得了该项目的施工承包权。
2019年2月20日,某某科协与某甲公司根据公开招、投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签订了《福建省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就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与展品展项制作、安装及调试等达成一致意见。该合同对工程的合同标的、合同总金额为11839650.66元、施工工期、交付条件、竣工验收、款项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涉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19年6月18日,案涉工程开工。2021年10月20日,案涉工程竣工,终验合格。至此,某甲公司依照合同要求全面完成该项目工程并交付某某科协投入使用,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某甲公司与某某科协双方签订的前述合同第7条明确约定,某某科协应在案涉工程终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总额20%,但某某科协未履行该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同时,由于某某科协无故拖延审计决算,致使本应在审计决算后7个工作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12%的付款义务也未履行。
某甲公司认为,案涉工程终验合格后,某某科协以未经审计决算为由拒付合同内及合同外的剩余工程款,阻却付款条件成就,造成某甲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陷入困境。某某科协拒付后续工程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9条之规定,某某科协阻却付款条件成就,依法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某某科协于2022年8月委托宁化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2023年9月,宁化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对案涉工程的装饰布展及安装工程部分造价作出审计结论,审定装饰布展及安装工程和设计费合计为2943092元,而对多媒体工程、展品展具部分因审计手段有限未作出审计结论。
为此,某甲公司根据双方均无异议的审核报告,将前述诉讼请求变更如下:1.判令某某科协立即支付工程款2943092×(20%+12%)=941789.44元。2.判令某某科协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占用利息41007.8元(该利息以2943092×20%=588618.4元为基数,以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为标准,自2021年10月28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27日止,共计22个月)。2023年8月28日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请求人民法院直接判决。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科协承担。
某某科协辩称,1.本案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的招投标价格、中标价格和合同价格11839650.66元均是最高限价,并非固定总价。2.某甲公司要求终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是没有依据的。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1条约定,招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招标文件中规定,合同价款分为中标价格、预算价格、结算价格。终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该合同总额是指预算价格的总额,并不是中标价格的总额。但某甲公司至今没有提交预算,更没有通过财政审核。某某科协不存在着拖延审计决算的情形。本案纠纷发生以后,某甲公司于2022年8月份经某某科协催告,才向某某科协提交了结算资料,而且这些结算资料是不完整的。由于某甲公司没有进行相应的预算,更没有经过财政审核,导致审计决算存在障碍。案涉款项未及时支付,是某甲公司自身的过错导致的,某甲公司要求某某科协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同时某甲公司没有制作相应的预算,其代理服务存在瑕疵,应扣减相应的代理费,应暂时按照结算价的10%要求予以扣减。3.某甲公司就案涉工程至今未能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案涉工程至今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和备案,某甲公司主张工程余款还不具备条件。4.某某科协即便要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设计费,也应按审计结算价2943092元下浮10%。综上,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某某科协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某科协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按合同总价11839650.66元×5%计算为591982.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某某科协(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于2019年2月20日就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签订了《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标的金额11839650.66元,总工期222个日历天;由于乙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案涉工程于2019年6月18日开工。2019年9月,双方将竣工日期从2020年1月26日延迟至2020年5月3日。但案涉工程逾期竣工,直到2021年10月20日专家组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验收。某甲公司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向某某科协支付违约金。为此,特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在诉讼过程中,某某科协将反诉请求变更为:判令某甲公司向某某科协支付逾期违约金(暂按合同总价2943092元×5‰×1228天=1807058.48元,即延期日期从2020年5月4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为1228天),违约金支付至消防验收合格为止。2023年10月8日,某某科协于以书面方式将反诉请求恢复至原先请求的数额,即591982.53元。
某甲公司辩称,某某科协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1.案涉工程不包括消防工程,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包含消防工程,消防工程未验收的责任不应由某甲公司承担。2.案涉工程于2019年6月18日开工,2019年9月12日停工,2021年3月1日复工,2021年6月10日初验,2021年10月20日终验。2021年6月10日就已经初验,而且交付试运行,到了2021年10月20日,也就4个月零10天以后才进行终验,这个责任不在某甲公司。况且监理工作报告的第8页倒数第四行也明确表述,因受到现场施工条件的影响,导致项目延期536天。工期延误完全是某某科协的责任,上海创幸不存在逾期交付案涉工程的问题。因此,某某科协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应判决驳回其反诉请求。
某甲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某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某甲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2.公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报价部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①2018年12月,某某科协委托某某代理有限公司,就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的事实;②2019年1月,某甲公司在充分研判该项目招标文件后参与投标,积极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具体要求,并提交布展装饰、展品展具、多媒体设备以及施工图设计的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明细的事实;③2019年1月24日,某甲公司在预算价1200万元范围内,以固定总价11839650.66元中标的事实。
3.《福建省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9年2月20日,某某科协根据中标结果将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工程,含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与展品展项制作、安装及调试等发包给某甲公司。该合同对工程的合同标的、合同总金额为11839650.66元、施工工期、交付条件、竣工验收、款项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涉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4.《开工报告》、《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①案涉工程于2019年6月18日开工;②某甲公司施工期间,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工期后延,某某科协同意工期延后98天的事实。
5.工作联系单及其附件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9年7月8日,某某代理有限公司随机抽取信息化领域专家及科技馆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某甲公司的项目深化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小组一致认为深化方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展品、展具方面均达到深化设计的技术要求,一致通过深化设计方案评审的事实。
6.《工程初验申请表》、《工程项目初步验收(确认单)》、《工程竣工初验报告》及其附件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2021年6月10日,某某科协组织专家、监理及业主代表组成项目初验小组,对某甲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查验、设备操作等方式,认定初验合格。同时,要求某甲公司完善竣工资料,初验提出的整改问题一一对应,如数整改的事实。
7.《验收专家组意见》、《工程项目验收(确认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款支付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①2021年10月20日,验收专家组同意案涉工程通过终验验收;②2021年10月23日,监理工程师就2367930.13元工程款(合同价款的20%)向某某科协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某某科协支付2367930.13元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实。
8.《工作联系单》及其附件、《设计变更单》、投标报价、预算价、工程量计算书及图纸、《设计变更单》、投标报价、预算价、工程量计算书及图纸、《设计变更单》多媒体设备及软件系统预算清单及图纸,以证明:①某甲公司与某某科协就修补漏水区域达成一致意见,增加材料和人工费24209元;②某甲公司与某某科协就增加卫生间装饰达成一致意见,增加工程造价款87376元;③某甲公司与某某科协就分隔培训室用作员工办公室达成一致意见,增加工程造价款22525元。④某甲公司与某某科协就安装、调试LED屏幕达成合意,增加工程造价款347088元的事实。
经质证,某某科协对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某某科协对于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事实有异议。对于证据4所加盖的前后2枚不同印章有异议,竣工日期应为2020年5月3日。对于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公章的真实性持保留意见,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跟深化设计来共同做预算。对于证据6、7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验收只是竣工验收,并未包括消防工程方面的验收,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应当是以预算价为依据。对于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某甲公司所主张的事实,认为所有工程款都已包含在送审价格中。对于某某科协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为反驳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科协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某甲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宁化某某科技馆负责人***于2022年7月1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某甲公司是在案涉纠纷发生以后经某某科协催促才提交结算书,某某科协不存在拖延审计结算的问题。
2.宁化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于2023年9月11日出具的《福建省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审核结算报告》,以证明案涉工程装饰布展及安装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2943092元(含设计费用270000元)的事实。
经质证,某甲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实有异议。本院认为,宁化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出具的案涉工程审核结算报告,客观公正,程序合法,某某科协与某甲公司均已确认,本院予以采信。对于某甲公司有异议的其他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为支持某某科协的反诉请求,某某科协向本院提交了某甲公司此前已提交的证据《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以证明竣工日期延期到2020年5月3日,之后就算工期延误的事实。
经质证,某甲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该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为反驳某某科协的反诉请求,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编号为SHCX—NHKJG-(109)-001《工作联系单》、《工程复工报审表》、《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监理工作报告》等,以证明:①2019年6月18日,某甲公司开工,施工至2019年9月12日,后因某某科协未明确消防、暖通及智能化工程具体的施工方案及进场施工时间,将导致布展分部分项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事实。②直至2021年3月1日,某某科协才提供满足复工条件的施工场地,某甲公司不存在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问题,况且在此期间,项目工程还进行了增项。③本项目延期属客观第三方因素和疫情防控要求的影响,与业主、承建方、监理无责任关联。
经质证,某某科协对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某某科协只给予延期98天,至2020年5月3日之后即为工期逾期。对某某科协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综合庭审举证和质证的情况,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一、2018年12月,某某科协就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1月,某甲公司以固定总价11839650.66元中标。2019年2月20日,某某科协与某甲公司根据公开招、投标文件及招标结果,签订了《福建省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双方就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工程的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采购与展品展项制作、安装及调试等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承包合同》第1条约定,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第2条、第3条约定了合同标的,确定合同总金额为11,839,650.66元。第4条对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作了约定,规定总工期为222个日历天,其中深化设计与施工图设计30日历天,设备采购与展品展项制作180日历天,安装调试施工12日历天。中标人应按照标书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交付采购人试运行。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建设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第5条约定,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第7条对合同款项的支付作了明确约定,具体如下:(1)按施工进度付款,完成深化设计方案,材料进场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项目初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65%,而后进入试运行阶段。(2)项目试运行1个月无质量问题,终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审计决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总额终验款至97%。(3)余款3%,中标人在质量保修期间无违约情形,于质保期满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中标人在质保期内按招标文件与合同要求履约时一次性付清。第14条约定,甲方指派专人***全面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协调和监督,在工程履行过程中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即为甲方行为。第14条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由于乙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乙方违约。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三、2019年6月18日,案涉工程开工。2019年9月12日,因案涉工程场所一装消防、暖通未验收等原因,致使项目停工,工期顺延。2021年3月1日,案涉工程复工。2021年6月10日,案涉工程通过初验。2021年10月20日,某某科协组织人员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终验合格,某某科协、监理单位厦门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三方代表签字并盖章确认。
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某甲公司还应某某科协要求,以设计变更单的形式增加了办公室隔断、卫生间装修、LED显示屏和处理漏水区域等4项工程。其中,增加一块LED屏幕项目,送审价格347088元,审计采取询价方式提供给双方参考,因双方争议较大,未作为结算依据;处理漏水区域部分,某甲公司报价24209元,但未报送审计。
四、截止起诉时止,某某科协已支付案涉工程价款7695772.93元,即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5%。
2021年10月23日,监理单位厦门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建议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367930.13元,某某科协未支付该笔工程款,双方引发纠纷,某甲公司遂诉至本院。
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某某科协于2022年8月委托宁化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2023年9月11日,宁化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对案涉工程的装饰布展及安装工程部分造价作出审计结论,审定工程造价2673092元,核减金额1049009.00元。其中,办公室隔断审前金额22545元,审后金额为18924元;卫生间装修审前金额87411元,审后金额为74688元。此外,再加上设计费270000元,装饰布展及安装工程部分造价确定为2943092元。
案涉工程的第二部分多媒体工程,某某科协送审金额4569387元,询价结果为3150453元,此部分询价结果仅作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第三部分,展品展具涉及金额4155904元,宁化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在审核报告中明确表示,其因审计手段有限,展品展具工程属于非标类定制产品,审计中心无法询价,未对展品展具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宁化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未对第二、第三部分造价作出审计结论,双方通过随机摇号方式另行选定了第三方机构对案涉工程的多媒体、展品展具等部分进行评估鉴定。根据宁化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对案涉工程的装饰布展及安装工程部分造价作出的审计结论,某甲公司相应变更了要求某某科协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案涉工程终验是否应包含消防工程验收的问题;二、某甲公司应否对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三、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一、关于案涉工程终验是否应包含消防工程验收的问题
某甲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消防工程验收由施工方负责,故消防工程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来承担,施工方已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使用消防材料,并且案涉工程已通过初验、终验,不存在消防工程验收由其负责的问题。某某科协则认为,某甲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方负有包括消防工程在内的一切责任,案涉工程虽通过竣工验收,但并未通过消防工程验收,故并不能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终验合格。本院认为,在某甲公司与某某科协签订的承包合同及招投标公告文件中,并未约定施工方负有设计、施工消防工程的义务,在案涉工程的初验、终验项目中也未涉及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审计决算报告亦未认定某甲公司负有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责任。因此,案涉工程终验不应当包括消防工程的验收,某甲公司不承担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责任。
二、某甲公司应否对案涉工程工期延误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某某科协认为,作为施工方的某甲公司对此负有责任,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公司认为,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案涉工程场所一装消防、暖通未验收,迫使项目从2019年9月10日起停工,直至2021年3月1日项目开始复工。2021年6月10日,案涉工程完成合同内建设内容,通过初验。由于疫情防控要求,延长试运行至2021年10月,2021年10月20日,案涉工程终验合格。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在某甲公司,而在于某某科协。经查,某乙公司厦门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监理工作报告》(第6页)对于案涉工程的工期延误作了评述:“2019年9月9日因一装消防、暖通的原因,施工单位申请停工,于同月12日确认,被迫停工,延期98个日历天。延期到期后仍然未达到施工条件,项目再次延期,至2021年3月1日才复工,共延期了536天。2021年5月26日,由业主、监理及施工方对分部分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监理工作报告还认定,本项目延期属客观第三方因素和疫情防控要求的影响,与业主、承建方、监理无责任关联。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监理单位厦门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对于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作了客观公正的分析与认定,故某甲公司不承担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案涉项目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某甲公司认为,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10月20日通过终验,根据合同应当再付款20%,而某某科协则认为付款条件尚不具备,因为案涉项目的消防工程未通过验收,2021年10月20日的验收只能算是竣工验收,并不符合工程款支付条件。本院认为,案涉工程于2021年10月20日竣工,终验合格。按《承包合同》第7条约定,项目试运行1个月无质量问题,终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审计决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总额终验款至97%。某乙公司厦门某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出具了工程款支付证书,建议支付工程款2367930.13元,但某某科协未支付。2023年9月11日,宁化县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认定装饰布展及安装工程和设计费合计为2943092元,双方对审核报告均无异议。至此,某某科协应当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再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32%,即2943092×20%+2943092×12%=941789.44元。某某科协未按《承包合同》第7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因此,某某科协未在案涉工程终验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20%的工程款,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某甲公司支付自2021年10月30日起(某甲公司诉请自2021年10月28日起算有误,应予纠正)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2943092×20%=58861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某某科协与某甲公司订立的《福建省宁化某某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工程于2021年10月20日终验合格,某某科协应按合同约定于终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于审计决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实际付款至97%。某某科协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甲公司要求某某科协付款941789.4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某某科协关于即便要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设计费也应下浮10%的抗辩意见,因审计结算价2943092元在审计过程中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下浮了10%,再下浮10%于法无据,故某某科协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某某科协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宁化某某科学技术协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某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1789.44元;
二、福建省宁化某某科学技术协会还应一并向某某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以58861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某某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福建省宁化某某科学技术协会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28元,由福建省宁化某某科学技术协会负担;反诉费4859.9元,由福建省宁化某某科学技术协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注:本案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