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3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8年02月24出生,汉族,住邻水县。
被执行人:重庆端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03号中渝香奈公馆6幢4-办公1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端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并撤回本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623执80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华雄
审判员 陈洪宇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王 东
书记员 甘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