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端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端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8497号 原告:重庆端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溉大道103号中渝·香奈公馆6幢4-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YR1L86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宫(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浸河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8570980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端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六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17日依法向原告重庆端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8661.5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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