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旷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安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旷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798号

申请人:四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1栋1层2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57481167D。

法定代表人:孔令秀。

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0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EE634U。

法定代表人:刘洪荣。

申请人四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四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玉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