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旷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泓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旷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166号
申请人:泸州泓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安宁大道一段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7DTT097。
法定代表人:刘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永,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0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EE634U。
法定代表人:刘聘鑫。
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
法定代表人:占德庆。
申请人泸州泓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价值6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万元的财产。
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亚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尹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