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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4206号
原告:四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12号1栋1层2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57481167D。
法定代表人:孔令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0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EE634U。
法定代表人:刘洪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元,由四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