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旷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泓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703号
原告:泸州泓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安宁大道一段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7DTT097。
法定代表人:刘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安永,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0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EE634U。
法定代表人:刘聘鑫。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
法定代表人:占德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泓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泓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妍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