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旷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川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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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3995号之一
原告:宁波川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上史村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GRM3X19。
法定代表人:胡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国江,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大街45号科技楼ZT09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EE634U。
法定代表人:刘洪荣。
被告:***,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川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川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706元,减半收取3853元,由原告宁波川宇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澍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江南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