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24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横联村义亩潭(十九峰景区游客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州弘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文昌路11号新城农贸综合市场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温州弘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486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