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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82执1283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福民建筑设备租赁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经营者:甘潘连,女,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宝仓。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福民建筑设备租赁行与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民终2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6月2日依法裁定受理了案外人黄其田对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128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骆 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思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