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1561号
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复元四路(泰国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梁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德名园48-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