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民初5577号
原告:***,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70855150,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德名园48-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