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8384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550741630,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工业新区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其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70855150,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德名园48-2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NRK0R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新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方特色小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4元,减半收取4382元,诉讼保全费3070元,合计7452元,由原告江苏新亚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