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26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建麓行政村小周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09921457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月娥,******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德名园48-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708551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巢湖市锦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的(2021)苏041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9110元并支付利息(以21911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用480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2年8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但上述执行文书被退回。 2、2022年11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3、2022年8月5日、12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拥有一批汽车,本院依法予以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数额较小。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2年8月8日,本院通过执行专线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等级不动产信息。 5、2022年11月11日,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干警赴被执行人住处现场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6、2022年12月2日,经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关联案件较多,均以无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另,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在破产中,案号为(2022)苏0411破10号。 7、2022年12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2239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1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荣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