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1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61344871K,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勤丰村委城巷村25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70855150,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德名园48-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常州市天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进退场费)13000元,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20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用213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本院现场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部婚姻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拥有一批汽车,本院依法予以轮后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较少,本院依法予以部分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反馈无任何财产线索。
6、本院通过执行专线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经本院调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苏041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8、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11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袁 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