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430号
原告:淮安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三凌工业园区A区1#-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市场经理。
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北纬国际中心B栋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2号路**道5号路安特大厦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安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淮安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安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