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劲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四川劲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640号
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江电路,统一社会用代码915001163316869249。
法定代表人:文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荞阳,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劲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新街社区发展街岷胜苑****,统一社会用代码91511524089865421K。
法定代表人:冷正权,经理。
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劲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6元,减半收取计3593元,由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荣苹
书 记 员  熊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