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4193号之一
原告:***,女,199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告:四川劲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4089865421K,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新街社区发展街岷胜苑1栋二层。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劲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用其他方式不能向被告四川劲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本案诉讼文书,本案需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习羽
审判员 何长彬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