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正润建设有限公司

东阳市卫南砂石料运输有限公司、温州正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3民初7961号 原告(反诉被告):东阳市卫南砂石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道昆溪社区光里村综合楼一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闽,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温州正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西经三路12号北幢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卫南砂石料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砂石料运输公司)为与被告温州正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润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正润建设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决定合并审理,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砂石料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闽,正润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正润建设公司申请的证人孙魁、**、**出庭陈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砂石料运输公司起诉称,2021年3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物垃圾外运协议书》,约定:正润建设公司拆除厂房,对拆除厂房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砂石料运输公司负责外运以及消纳,总费用为18万元。2021年4月、6月,正润建设公司支付了8万元和4.5万元,扣除正润建设公司承担的部分挖机费用0.8万元,正润建设公司以砂石料运输公司未进行场地平整为由拒不支付余款4.7万元。2021年5月22日至26日期间,正润建设公司为进行场地平整而委托砂石料运输公司提供推土机、挖机、铲车,砂石料运输公司承担了相应费用20620元。原告砂石料运输公司诉请要求判令:一、正润建设公司支付砂石料运输公司垃圾外运费4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8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正润建设公司支付砂石料运输公司推土机、挖机、铲车费用20620元。 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砂石料运输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建筑垃圾外运协议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正润建 设公司应支付砂石料运输公司垃圾清运费用18万元的事实。 收款收据(复印件)12份,以证明砂石料运输公司 为场地平整支出推土机、挖机、铲车费用20620元的事实。 三、***与正润建设公司的场地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份,以证明正润建设公司尚欠砂石料运输公司垃圾外运费47000元及场地平整机械费的事实。 被告正润建设公司答辩称:根据协议书,拆除厂房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均应由砂石料运输公司负责装运以及消纳,但砂石料运输公司拒绝清运剩余大量建筑垃圾,未履行义务,并经正润建设公司催告后仍不履行,正润建设公司扣除剩余建筑垃圾外运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砂石料运输公司应自行承担后果。砂石料运输公司为清运建筑垃圾而支出的推土机、挖机、铲车费用已包含在18万元中,砂石料运输公司额外主张该笔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法院驳回砂石料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正润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照片9张、视频7份,以证明涉案工地仍有大量土方等建筑垃圾的事实。 二、***与正润建设公司的员工孙魁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以证明正润建设公司多次要求砂石料运输公司清运建筑垃圾,但砂石料运输公司没有来清运。 三、铲车工作时间回单10份、收款收据5份、挖机施工签证单5份、挖机工作时间单6份、账单详情(截图)6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明细查询(截图)4份,以证明下列事实:因砂石料运输公司违约,正润建设公司不得不委托他人对涉案工地剩余建筑垃圾进行清运所额外支出的费用,造成正润建设公司损失68760元。 被告正润建设公司反诉称:2021年3月31日,正润建设公司与砂石料运输公司签订《建筑物垃圾外运协议书》一份,对合同总价、工程承包范围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砂石料运输公司在清运部分建筑垃圾后拒不履行清运剩余建筑垃圾的义务,截止2021年5月28日,涉案工地地平以上高度仍然堆放大量土方及砖渣等建筑垃圾,正润建设公司多次要求砂石料运输公司将这些建筑垃圾清运并告知其如不继续履行合同,正润建设公司将委托他人清运,所产生的清运费用(挖机、铲车等费用)68760元由砂石料运输公司承担,扣除本诉中砂石料运输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47000元,仍有21760元损失。被告正润建设公司诉请要求判令:砂石料运输公司支付正润建设公司建筑垃圾外运费21760元(已扣除47000元)。 针对其反诉诉称,反诉原告正润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正润建设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身份证(复印件)、砂石料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以证明正润建设公司、砂石料运输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建筑物垃圾外运协议书》1份,以证明正润建设公司、砂石料运输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内容。 三、照片9张、视频7份,以证明涉案工地仍有大量土方等建筑垃圾的事实。 四、***与正润建设公司的员工孙魁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1份,以证明正润建设公司多次要求砂石料运输公司清运建筑垃圾,但砂石料运输公司没有来清运。 五、铲车工作时间回单10份、收款收据5份、挖机施工签证单5份、挖机工作时间单6份、账单详情(截图)6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明细查询(截图)4份,以证明下列事实:因砂石料运输公司违约,正润建设公司不得不委托他人对涉案工地剩余建筑垃圾进行清运所额外支出的费用,造成正润建设公司损失68760元。 六、证人孙魁、**、**的证人证言各1份,以证明下列事实:2021年5月28日,地平以上仍有垃圾,占全部清运垃圾的30%-40%,正润建设公司要求砂石料运输公司清运,但砂石料运输公司拒绝清运。 反诉被告砂石料运输公司答辩称:协议书里明确工程承包范围是地平以上进行拆除,由此产生的垃圾由砂石料运输公司负责,地平以下的不属于工程承包范围,所产生的垃圾不应由砂石料运输公司承担,正润建设公司未按约支付款项,需承担违约责任。回填及场地平整不是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砂石料运输公司没有给正润建设公司造成六万多元的损失。 反诉被告砂石料运输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开庭审理,对原、被告及反诉原告正润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关于砂石料运输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据一,正润建设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支付18万元的前提是砂石料运输公司要清运完全部垃圾。本院经审核认为,该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予以采纳。但是否具有砂石料运输公司所主张的证明目的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证据二,正润建设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没有相应的转账记录,无法确认所产生的费用是否为清运涉案工地所产生的费用,即使属实,该笔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本院经审核认为,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无法达到砂石料运输公司所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证据三,正润建设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语音聊天内容用文字表示,无法确认真实内容,砂石料运输公司提供的只是部分聊天记录。本院经审核认为,该组证据系***和孙魁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具备真实性,予以采纳,但是否具有砂石料运输公司所主张的证明目的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 关于正润建设公司针对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一、二,砂石料运输公司无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两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认定要件,予以采纳。 关于正润建设公司针对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及针对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三、四、五、六,证据三及针对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五,砂石料运输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说明系涉案工地所产生的费用。本院认为,上述两组证据是否具有正润建设公司所主张的证明目的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证据二及针对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四,砂石料运输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砂石料运输公司已明确告知正润建设公司只负责地平以上厂房拆除所产生垃圾的清运,不负责回填及地平以下所产生垃圾的清运。本院经审核认为,该两组证据具备真实性,予以采纳,但是否具有正润建设公司所主张的证明目的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证据一及针对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三,砂石料运输公司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无法确认拍摄时间,无法说明砂石料运输公司撤出时的状态,6月1日,砂石料运输公司问正润建设公司是否要拉,正润建设公司说不用往外拉,不能排除正润建设公司为获得钢筋才挖出这么多垃圾。证据六,砂石料运输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对部分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孙魁说没有挖电镀池,但**、**表示有挖过,工作时间差不多是四天至五天,证人对实际费用是不能确定的,正润建设公司所花费的费用还包括了部分拆房子的费用。本院经审核认为,正润建设公司针对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一及针对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三、针对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六,结合正润建设公司针对本诉部分提供的证据二及针对反诉部分提供的证据四,上述三组证据具有证明截止5月27日,涉案工地上仍有建筑物垃圾的证明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系砂石料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孙魁系正润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2021年3月31日,正润建设公司(甲方)与砂石料运输公司(乙方)签订《建筑物垃圾外运协议书》一份,部分内容如下: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浙江新红染针织有限公司,工程内容:建筑物垃圾外运,工程总价:18万元。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以现有厂房地平标高计算,地平以上由甲方对厂房进行拆除,拆除厂房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乙方负责装外运以及消纳,运费、消纳费、工人工资、机具设备、各类辅助材料、各项规费税金、一切保险费等(工地前场装车与洗车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条运输车辆:乙方提供自卸工程运输车辆10辆,车辆需配备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保险、可防尘、防抛洒装置。第四条合同期限: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甲方工程竣工延后撤出场地后,给乙方延长5天,由业主验收合格,如因建筑物垃圾原因导致未验收合格,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乙方建筑物垃圾外运拖延时间导致无法验收,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同签订当日起,乙方必须三天内投入工作,建筑物垃圾开始外运。第五条运输质量和安全: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进度、工作时间、工作面、运输地和运输数量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第七条违约责任:乙方运输车辆非经甲方批准,擅自停止运输工作,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和付款方式:乙方做到70%,甲方付50%工程款,余款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砂石料运输公司从4月1日进场施工到5月27日。在这期间,正润建设公司自行承担了部分挖机费用8000元,砂石料运输公司同意从清运费18万元中扣除该8000元。5月28日开始由正润建设公司处理建筑物垃圾,6月3日,涉案工程通过业主验收。 ***和孙魁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如下:5月27日,***:兄弟、兄弟,你合同看一下,平整我们是没有的,我们只管拉,多余的,给你拉出去,平整是你们自己平整的,合同你看一下,我被你忽悠了几天,我给你干了几天活,你看一下机械费怎么算。孙魁:我们做了十几年拆迁工地,这个清运费都是包含平整场地一起的,我们不要在这里咬文嚼字了。我们专业做土方的,这个行规你应该懂的,没必要在这咬文嚼字了。***:你可以看的,你把合同拿出来看看,我们只管运,平整这个事情我们不管的,***的,我专业***的,运大土,我又不是平整场地的,合同拿出来看一下。5月28日早上7点,孙魁:袁老板,你们今天驾驶员不来上班吗?不来上班,我们自己填了,到时候费用从你那里扣。***:你们平整完,有多余的,我拉出去,往外运是我的事情,你搞搞清楚,一码归一码。孙魁:最起码你给我拉到地面平吧,你拉到地面平了没有,我这边都是土堆一样、**一样放在这里,你都没有给我搞定,虽然没有写平整两个字,什么叫验收合格,如果你不给我平整好的话,我能验收合格吗,那我押着你的钱干嘛,干嘛你给我拉好,我一次性付清呢。反正你自己不过来没关系,我自己叫,反正费用到时候从那里面扣,反正我已经友善提醒过你很多次了,你现在再跟我咬文嚼字就没有意思了,你水池的钢筋浪费这么多,我这里起码有20多万元浪费掉了。现在你还在跟我争这个东西,那就没意思了。那行,我自己联系了,反正我已经通知你了,如果我没通知到位,我私下决定,那是我的不是,我已经通知你,你不配合我们的工作,那我就自己去处理这件事情了。***:那下面的坑我给你拉出去了,你那里要平整的,你还叫我搞到地面平。搞到地面平,我拉到哪里去。平整是你们自己的事情,你多余的,我给你拉出去。孙魁:反正我不给你争了,争这些没意思。我们都说好了平整场地是你们的呀。***:平整场地不包括在内的,我们只拉,多余的,我给你拉出去。平整肯定是你们自己平整的。多余的话,我给你拉出去,平整肯定要你自己平整的,你合同上看一下。6月1日,***:兄弟,你那里还要不要往外拉。孙魁:不用了。6月5日,***:兄弟、兄弟,你们那边平整好了没有,平整好了没有。孙魁:没验收。6月7日,孙魁:袁老板,你那个平整场地费用你要出的,之前我们都说过了,你不愿意平,从你那10万元里面扣,他们现在结账,不管有没有验收了,现在账结了,我们这边算总账。***:平场地的钱,你不能扣我的,我给你平了两天,我回去看了一下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是我平的,你这样扣我是没有道理的,我本身亏了二十多万了。对不对。孙魁:假如没有叫你清运的话,场地都是绑在一起的,没有分开的,还有你那个场地上的土方没有给我清理。***:你多余的,我拉出去,你不多余的,拉出去干嘛,场地本身就是你们自己填的。孙魁:之前说好所有的场地平整及清运都是你的,你这样跟我咬文嚼字,场地的建筑垃圾你都给我拉空,是不是。你也没给我拉完。我之前通知过你,是你不配合我们的工作,那我也没办法,只能公事公办。***:你的意思是要扣我的钱。孙魁:对呀,机械费肯定要扣的,其他不扣你,就机械费。***:你这样说的话,平场地的费用扣到我这里,没有道理的,你要扣,我也没办法,钱在你手里,对不对。我们一码归一码的,对不对。孙魁:之前我们都说好的,场地清运、场地平整都是你的,不然的话,如果不是你的,我不可能忽悠你,前面门口那些平了之后,你又不平了,是不是,别的费用我们不扣,就算这10万元扣掉,我也赚不了多少钱,我主要不是靠这个赚钱的,我们亏了将近100万,我也不在乎你这一点。***:忽悠不忽悠,你看那一下,那个钱多少,打过来就行了,我是拉渣子的,不是土方的。钱打过来好了,打过来好了。孙魁:袁老板,我刚才加了一下,铲车、挖机费用和上次的费用加起来大概是五万七千多块钱,反正我凑个整,就扣55000,你看可以不,可以的话,我就把剩下的钱给你转过来。反正我们和气生财,你觉得可以的话,我就把钱转过来,没必要为这个事情吵吵闹闹的。我们叫的铲车费是180元/小时,挖机另外叫了两台,都是280元/小时,我们自己的有些都忽略不计了,我自己的挖机都没怎么算的,只算了一部分,像打地樑那部分都没有算进去。***:你算算看,扣掉多少,给我汇过来。孙魁:这个我不可以乱来的,实实在在的,行的话,我就把钱给你。***:反正钱在你手里,你说扣多少就扣多少,你说咋扣就咋扣。你算算,给我汇过来就行了。孙魁:你发一个账号给我。***:上一次不是打过吗。孙魁:我忘记是哪个账户了,因为这段时间我转账转太多了。我忘记哪一个是你这边的账户了。姓名也发过来一个。***:***。孙魁通过微信转给***45000元。魁***:你平场地这个钱,你扣了我五万多,孙魁:对呀,本来算出来57000,凑个整55000,我自己的挖机零零碎碎的,我都没算进去。打地樑的钱没有算进去,如果算进去的话,我差不多只打2万元过来了。反正也不能做的太不地道。打完基础还要平场地,这些费用都没有算进去。***:地不地道不是你说的算,也不是我说的算。孙魁:之前我就跟你说过,如果你自己平的话,花不了这么多钱,你的机械费用肯定比我们外面叫的便宜很多。***:你太狠了,平场地费用扣了我五万多块钱,这个事情不是我们的事情。孙魁:这五万多块钱还包含了上次的八千块钱。***:平场地不归我们平,归我们平的话,不会叫你们平的,对不对。孙魁:这是行规啊,拉土方、清运建筑垃圾都是一起的,我包给你,肯定是全部包的,我不可能包一点,不包一点,怎么可能,我是全部打包给你的。 2021年4月和6月7日,正润建设公司向砂石料运输公司支付了80000元和450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砂石料运输公司是否已按约完成协议中建筑物垃圾外运义务,正润建设公司应否支付砂石料运输公司剩余建筑物垃圾外运费47000元。砂石料运输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平整并非其义务,其主要负责清运地平以上厂房拆除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且已经完成了所有清运工作,因涉案工地存在地平以下的建筑垃圾,截至5月26日其所清运的垃圾已超过拆除地平以上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正润建设公司认为砂石料运输公司未完成所有垃圾的清运工作,且平整的义务属于清运的一部分,应属于砂石料运输公司的清运义务的一部分。本院认为,首先,《建筑物垃圾外运协议》中约定砂石料运输公司的工作内容是建筑物垃圾外运,并没有包含平整的义务,根据***与孙魁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砂石料运输公司5月27日离开涉案工地时,当时地上存有建筑物垃圾,《建筑物垃圾外运协议》中约定工程内容为建筑物垃圾外运,建筑物垃圾外运的主要工具是运输车辆,6月1日,砂石料运输公司询问正润建设公司是否还需将建筑物垃圾往外运,正润建设公司表示不用了,而且正润建设公司提供的5月28日至6月2日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中并没有运输车辆的费用,这说明正润建设公司并未进行建筑物垃圾外运,故砂石料运输已完成了《建筑物垃圾外运协议》中约定的建筑物垃圾外运的义务,现涉案工程于6月3日通过验收,根据上述协议内容,正润建设公司应将剩余的建筑物垃圾外运费47000元支付给砂石料运输公司,其未及时支付,应赔偿利息损失【以4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0日(砂石料运输公司向本院起诉之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关于砂石料运输公司主张的为平整而支付的费用,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其支付情况,故不予支持。 关于正润建设公司反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建筑物垃圾往外运的主要工具是运输车辆,正润建设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并没有运输车辆的费用,根据***与孙魁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从5月28日开始,正润建设公司对涉案工地进行平整,而平整并不是砂石料运输的合同义务,故该部分费用应由正润建设公司自行承担,故其反诉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砂石料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正润建设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正润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卫南砂石料运输有限公司建筑物垃圾外运费4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0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 二、驳回原告东阳市卫南砂石料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温州正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东阳市卫南砂石料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27元,由被告温州正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反诉原告温州正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