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19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鸣仁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孔明路建业凯旋广场17号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396067278H。
法定代表人:张有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路,河南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豪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北路红星美凯龙B座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MA461EPQ5W。
法定代表人:韩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德民,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韩海洋,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德民,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门庆国,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德民,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南阳鸣仁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豪家居有限公司、韩海洋、门庆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本金184000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依据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海洋、门庆国、***豪家居有限公司应支付装修款本金共计184000元及利息,该款由被执行人门庆国个人承担偿还。二、被执行人门庆国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有申请执行案件,案号为(2021)豫1303执恢62号,该案件执行后,款项由执行局直接扣留给申请执行人南阳鸣仁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门庆国承担。上述和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303执1968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猛
审判员 马俊顶
审判员 范 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中权